企业购买不同品类金融产品盈亏可抵扣纳税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闫瑾 孙丽朝 人气: 时间:2013-11-14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12月1日起,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四大类 间限制,且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12月1日起,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限制,且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业界认为,这一政策将鼓励企业和机构更多地参与金融投资,也将有利于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和金融产品的创新。

  按照2002年发布的《金融保险(放心保)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但不同大类的产品正负差不能抵扣。

  某中型企业财务部总监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对于我们企业来说,利好就是降低了营业税的缴纳金额,比如说我投资理财产品赚得1元钱,购买股票赔了1元钱,以前我赚得的1元钱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此次调整后,两种产品的盈亏相互抵消,我就不需要缴纳这部分收益中的营业税了。今后我们可能会将一些平常存在商业银行中的流动资金更多用来购买理财产品”。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此前一些企业的投资方向比较单一,可能更偏重一些稳健收益的金融商品,此次调整可以让更多的企业投资更多的金融商品,也利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发布这一公告旨在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

  但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提醒,不同品类金融产品纳税盈亏可以相抵之后,市场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通过伪造账目来达到抵扣目的的偷税漏税行为,从税收征缴的角度应严加审核防范。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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