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1
摘要:对于在上述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1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修改为“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3.新疆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已经2013年11月7日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可按照不低于预征率核定征收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

  上述预征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时适用的预征率。

  二、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条款修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税屋提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修改为“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3.新疆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对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须在符合条件起九十日内完成清算。

  (四)对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由纳税人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实施。

  纳税人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受理后,应对纳税人申报表的逻辑性、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六)对于在上述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

  (七)对于没有能力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算。

  三、纳税人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其附表(见附件);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账簿、竣工验收证明;

  3.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支付凭证、国土部门收款凭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书)单;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权属准予登记通知(证明)》、《建筑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分期开发分摊的有关证明资料;

  6.无偿移交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7.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和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须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四、中介机构受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及鉴证报告,并附送公告第三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清算条件的,须在2014年5月1日前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逾期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本公告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执行。

  六、对201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达到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按照公告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税务机关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不做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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