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6.29”虚开发票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3-28
摘要:2012年6月,阿克苏地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征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称鑫鹏皮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嫌疑虚开发票。接到案件线索后,阿克苏地区国税局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案情分析会,确定工作思路...

       2012年6月,阿克苏地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征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称鑫鹏皮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嫌疑虚开发票。接到案件线索后,阿克苏地区国税局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案情分析会,确定工作思路。稽查局在掌握涉案企业部分虚开发票的事实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6月29日,公安部门迅速与税务机关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并将案件命名为“6·29案件”。

  一、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拜城县华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主要从事毛皮收购、加工销售。2012年3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拜城县飞龙药业有限公司,2012年1月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主要从事地产中药材、农副产品购销,花茶人工分装、销售。2012年3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拜城县鑫鹏皮业有限公司,2012年3月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从事牛羊皮收购、加工、销售。2012年3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案件处理情况

  经查明,付某、赵某、秦某等人,为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成立拜城县鑫鹏皮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通过从税务机关套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虚构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90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20.72万元;无货交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8份,金额2,552.23万元,税额433.88万元。 

  2012年11月21日,拜城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拜城县鑫鹏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3年6月20日,拜城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拜城县飞龙药业有限公司责任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目前涉案人员秦某在逃,公安机关已实施网上追逃。

  案件的判决,有力打击了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净化了税收法治秩序,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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