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发改西开[2021]193号 贵州省关于印发《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的通知
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 云南省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 甘肃省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4]30号 关于印发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3]2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关于发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藏国税发[2002]8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昆发改地区[2020]818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很关键】
(三)贵州省 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 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m2)及其制品生产 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铝及铝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6.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 7.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8.“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精细磷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9.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0.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 11.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 12.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 1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 15.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 16.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 17.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 18.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19.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及制造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公路旅客、公路货物运输 22.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3.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4.服务外包 25.医疗、康养机构经营 26.彝医药、苗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27.农林特产品、竹产品生产及深加工;食用菌种植及菌种培育,茶叶、蔬菜、刺梨、中药材、辣椒、水果、石斛、油茶种植及加工;生态畜牧、生态渔业 28.高品质易切削钢 29.膜用新材料研发制造及膜元件自动化生产 30.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发电成套设备制造 31.煤炭开采110/N00工法配套智能化装备研发应用 32.玄武岩纤维及后制品研发生产 33.石材加工生产 34.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35.跨境贸易、国际物流、货运代理、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产业;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36.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 37.民族特色食品生产及加工 38.芳香植物种植、观光及产品加工 39.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40.蛋白桑、蛋白菊种植推广 41.农林渔牧技术推广服务 4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43.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44.20MW以下小型、微型燃气轮机研发及装备制造 45.电梯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四)云南省 1.花卉、绿化和观赏苗木培育 2.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3.有色金属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 (详见《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关解释说明) 5.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 7.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8.绿色建筑材料制造、绿色建材认证推广 9.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 10.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 11.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12.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项目 13.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 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6.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2.服务外包 23.医疗机构经营 24.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25.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 26.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7.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余气等利用) 2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9.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30.绿色铝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绿色硅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 32.铁皮石斛、油桐培育、种植、加工等,绿色有机茶、蔬菜、特色水果、优质中药材、咖啡等高原特色农业,竹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3.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青稞种植与食品深加工 34.猪、牛、羊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云南高原特色水产养殖和加工 35.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3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7.有机垃圾生物式处理设备和移动式破碎筛分系统 38.生产天然橡胶深加工产品如浅色标准胶、子午线轮胎专用胶、恒粘胶、高等级轮胎专用胶、脱蛋白橡胶系列产品,大型子午线轮胎生产线,特种专用天然橡胶或胶乳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39.联合疫苗产业 40.民族地区院内制剂产业 41.藏医药、傣医药、彝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2.种桑养蚕,各类丝胶蛋白产品、蚕蛹深加工产品等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茧丝绸深加工 43.滇中锂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链发展 4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中心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物流中心建设 45.核桃生产和初加工一体化成套机械设备及标准化技术研发和推广 46.超高清视频产业制造:4K/8K超高清电视机、4K摄像头、监视器等制造 47.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五)西藏自治区 1.特色农林畜产品生产及加工 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7.公路旅客运输 8.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0.医疗机构经营 1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12.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1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14.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专合组织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5.特色产品溯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6.食饮品外包装生产加工 17.节能服务业 18.天然饮用水(矿泉水) 19.边贸产业(边贸市场建设、边贸企业培育)建设与发展 20.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科学研究和决策评价服务业 22.自然资源及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 23.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4.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公路照明 25.城镇道路桥梁和供水、供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 26.西藏乡土树种科研 27.服务外包 28.新型建材及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和应用 29.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0.石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32.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和制鞋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36.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等教育服务业 37.广播电视集成播控、录音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文物保护、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体活动等文化艺术服务业 38.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等体育服务业 39.住宿和餐饮业 40.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41.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
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是在微观层面,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据相关地区调研统计,2011—2018年间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其中,2018年减免1035亿元,较2011年增加640亿元,年均增长近15%。
二是在中观层面,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优化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体现创新、绿色等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有力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三是在宏观层面,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处于全国前列,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出台《目录》的背景情况。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对西部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西部地区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增强西部经济新动能和竞争力。
为更好适应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委牵头启动了《目录》修订工作,组织有关方面深入梳理评价西部各省(区、市)《目录》(2014年本)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修订思路和初步建议,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40个部门、16个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我委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并再次与有关方面作了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经报国务院同意,我委于近期修订出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力求政策一致性与精准性、连贯性与时效性、国家要求与地方诉求有机结合,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此次修订出台的《目录》(2020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目录》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时,《目录》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和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
问:此次修订的重点方向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问:《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目录》特别是第二部分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自2014年10月以来,各有关地区立足本地实际,建立了有效的执行机制,《目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同时,根据地方在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提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研究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