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18
摘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黔发改西开[2021]193号 贵州省关于印发《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的通知
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 云南省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 甘肃省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4]30号 关于印发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3]2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关于发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藏国税发[2002]8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昆发改地区[2020]818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很关键

  21.毛绒棉纺织加工

  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3.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进口木材加工

  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7.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8.服务外包

  29.医疗机构经营

  30.飞行员培训

  3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2.传统蒙古包、蒙古族服装服饰的传承创新与开发应用

  33.新建12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碱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34.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电储能技术开发与应用

  35.5G网络建设及运营,5G技术开发及应用

  36.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及应用

  37.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8.电子信息制造产业(新型显示除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

  39.铝后加工产业链配套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0.现代马文化产业

  41.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2.铜、铝、钨、镁、锡、铟、锌、铅、锑、稀土等高性能新材料开发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低品位难处理铝土矿综合利用

  4.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5.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以锰矿为原料生产高纯硫酸锰、碳酸锰、四氧化三锰、锰酸锂以及电解金属锰为原料的电器元件、无汞碱锰电池、锂锰电池、不锈钢制品的先进生产技术开发及生产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长管玻璃纤维缠绕气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成套设备(含LNG储罐)及装置制造

  8.甘蔗种植机、收获机、剥叶机等中小型农机具研发及制造

  9.1.8吨及以上挖掘机、1.6吨及以上装载机、45吨正面吊、电动叉车和3吨及以上内燃叉车、牵引车等工业车辆,应用AI技术、5G技术、无人驾驶技术或新能源技术的工程机械产品,液压压路机、液压摊铺机、平地机、矿山机械制造(磨粉机、选粉机成套装备)和移动破碎筛分设备,挖掘机用回转减速机总成、行走减速机总成、装载机用驱动桥、装载机用动力换挡变速箱、装载机用铸造件、平地机驱动桥、推土机传动系统及元部件(变矩器、变速箱、中间传动总成、终传动总成)、工程机械用液压元件、液压管路和液压成套设备,工程机械电控系统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关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11.适用于丘陵和山区的拖拉机及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机具,农村水利、田间道路建设等农用工程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2.蚕茧丝绸、纺织及印染、服装精深加工

  1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民族传统手工艺人才培训、民族艺术文化培训

  14.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蔗渣制浆造纸副产品及废液利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桑蚕产业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16.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7.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8.城市水系淤泥综合利用

  19.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20.内燃机及其零部件产品研发和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22.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

  23.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节能、环保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

  24.乙烯、丙烯、烷烃等有机化工原料生产及下游精深加工;盐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5.高岭土、大理石、花岗岩、膨润土等特色矿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6.超细重钙、改性重钙、超细轻钙、改性轻钙、纳米钙等高端碳酸钙生产、下游精深加工及配套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7.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

  28.高端优质浮法玻璃、电子玻璃、汽车和光伏玻璃生产及下游精深加工

  29.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及工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0.林木深加工及家具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32.深度节能(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0%、吨氧化铝综合能耗低于3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水消耗低于3吨)的氧化铝及其制品

  33.偏析法生产精铝技术,高纯铝生产技术

  34.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35.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

  36.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37.农产品贮存、保鲜、烘干、加工设备研发生产,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39.茶叶和代用茶制造业

  40.广西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及精深加工

  41.高端医药及医疗器材生产及现代医药物流,壮瑶等民族药及民族医疗器械研发生产

  42.文化创意产业

  43.跨境贸易、国际物流、货运代理、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市场采购贸易

  44.服务外包

  45.农村道路旅客运输

  4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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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

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是在微观层面,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据相关地区调研统计,2011—2018年间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其中,2018年减免1035亿元,较2011年增加640亿元,年均增长近15%。

二是在中观层面,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优化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体现创新、绿色等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有力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三是在宏观层面,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处于全国前列,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出台《目录》的背景情况。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对西部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西部地区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增强西部经济新动能和竞争力。

为更好适应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委牵头启动了《目录》修订工作,组织有关方面深入梳理评价西部各省(区、市)《目录》(2014年本)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修订思路和初步建议,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40个部门、16个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我委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并再次与有关方面作了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经报国务院同意,我委于近期修订出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力求政策一致性与精准性、连贯性与时效性、国家要求与地方诉求有机结合,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此次修订出台的《目录》(2020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目录》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时,《目录》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和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

问:此次修订的重点方向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问:《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目录》特别是第二部分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自2014年10月以来,各有关地区立足本地实际,建立了有效的执行机制,《目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同时,根据地方在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提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研究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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