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01-18
摘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黔发改西开[2021]193号 贵州省关于印发《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通告》的通知
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 云南省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产业[2020]884号 甘肃省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4]30号 关于印发支持广西建成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若干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
新国税函[2013]2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关于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关于发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藏国税发[2002]80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昆发改地区[2020]818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很关键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全文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202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8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本法规自202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税屋附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一)重庆市

  1.电弧炉短流程炼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高强度建筑用钢,汽车、电子信息、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产业用金属材料;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锶矿(天青石)等金属矿精深加工;毒重石、岩盐、萤石、重晶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高性能玻璃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机制砂石项目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矿山安全仪器、矿山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及制造

  9.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0.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VR/AR/MR等沉浸式互动式娱乐设施设备、数字舞台灯光、智能影音、内河游艇、数字印刷、玩具、文化用品等文化旅游装备及用品研发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普通厢式车、普通挂车)及零部件制造

  14.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5.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6.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7.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8.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9.公路、铁路客货运输

  20.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1.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2.5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3.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24.仓储、货代、船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集拼集散、配送、多式联运服务、供应链服务以及单证、数据和信息处理等现代物流项目;口岸物流设施建设及运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5.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6.服务外包、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7.城市及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治理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再生铝、铝加工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3.特种陶瓷、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建筑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4.电梯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5.化妆品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6.苗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37.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药物的开发和生产

  38.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分药物、高附加值制剂产品的原料药及其关键中间体开发和生产

  39.药物筛选平台、临床技术转化平台、安全评价中心、中试放大平台、工程转化中心、研发定制平台、委托生产平台、公共检测中心等满足药物及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和生产所需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

  40.富硒特色农产品开发

  41.园林绿化苗木生产

  42.影视节目、电竞、音乐、网络文学、知识付费、沉浸式互动式场景等数字内容创作生产、文化IP产业;数字媒体、数字出版、短视频、直播、网络表演等信息服务、数字营销、在线文化娱乐服务

  43.互联网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

  44.特色地质文化村旅游开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温泉康养等服务

  45.页岩气开采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四川省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

  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及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A);钛材深加工及产品应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钒钛磁铁矿规模化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钨钼制品及钨钼丝材

  8.4万吨/年及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9.3000吨/年及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

  10.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1.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2.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

  13.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

  (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

  14.无线电测试仪器、无线电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研发、生产

  15.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适用于丘陵山区的微耕机、拖拉机、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具、农田建设所需农用工程机械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8.汽车整车、专用车与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教育技术装备开发及生产

  20.公路旅客运输,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2.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

  23.服务外包

  24.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5.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IC卡等)

  26.医疗机构经营

  27.飞行员培训

  28.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等)

  29.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

  3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高寒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轻钢装配式和现代夯土技术等新型农房建造技术推广应用

  31.钒钛磁铁矿高炉—转炉冶炼工艺(钒钛磁铁矿入炉比列≥6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2.电子束辐照加工

  33.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

  34.康复辅具器具制造

  35.页岩气装备制造和油气技术工程服务

  36.节能环保型建筑用铝合金模板产品开发、生产和应用

  37.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催化、合金等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的开发、生产及应用

  38.40MW及以上燃气轮机及关键辅机研发制造,分布式能源用小型燃气轮机研发及装备制造

  39.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

  40.硅光集成电路芯片、光分路器、光纤活动连接器、光电收

  发模块、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41.彩灯设计与制作

  42.科技推广与创业孵化服务

  43.茶叶种植及深加工

  44.果酒制造,糯红高粱种植

  45.木材储备加工交易、竹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特色经济林产品生产及加工

  46.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47.藏医药、彝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8.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9.移动电信服务(5G)

  50.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51.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2.安全玻璃、节能玻璃等高端玻璃深加工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

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是在微观层面,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据相关地区调研统计,2011—2018年间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其中,2018年减免1035亿元,较2011年增加640亿元,年均增长近15%。

二是在中观层面,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优化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体现创新、绿色等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有力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三是在宏观层面,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处于全国前列,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出台《目录》的背景情况。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对西部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西部地区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增强西部经济新动能和竞争力。

为更好适应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委牵头启动了《目录》修订工作,组织有关方面深入梳理评价西部各省(区、市)《目录》(2014年本)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修订思路和初步建议,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40个部门、16个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我委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并再次与有关方面作了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经报国务院同意,我委于近期修订出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力求政策一致性与精准性、连贯性与时效性、国家要求与地方诉求有机结合,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此次修订出台的《目录》(2020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目录》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时,《目录》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和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

问:此次修订的重点方向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问:《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目录》特别是第二部分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自2014年10月以来,各有关地区立足本地实际,建立了有效的执行机制,《目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同时,根据地方在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提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研究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