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真实交易证据申诉无罪 辩护律师经唐允授权及律师事务所同意,以该所名义正式委托一家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取得的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是,在涉案的151组发票中,除7组与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关,其余均有货物交易。这一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被辽宁省高院纳入对唐允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中。 “原审认定我虚开增值税发票共151组。”唐允告诉记者,辽宁省高院再审此案时,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施行前开具的70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剔除,但依然认定他在1995年1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组,并据此作出10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唐允拒绝认同“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1组”的事实判定。 2011年8月8日,当锦州市公安局将扣押、查封的锦州华侨公司财务、行政、生产、贸易等资料全部解封时,已是辽宁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4个多月了。 唐允出狱后,将辽宁省高院2008年从锦州市国税局调取的财务资料连同锦州市公安局解封的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再次委托一家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再审判决涉及的81组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真实货物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2012年11月19日,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证实涉案的81组增值税发票确有真实货物交易。 这份报告,成为唐允向各级司法机关申诉自己无罪的证据。 唐允告诉记者,支持他申诉无罪的证据还有北京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四通新技术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联想计算机集团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证实这些公司从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处购进货物金额总计近10亿元。 “我们从法庭审理最开始阶段,就明确提出要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但多次磋商协调,就是调不出来资料。” 让唐允难以理解的是:不对财务资料这些原始书证进行审计,怎能认定公司有无真实货物交易,又凭什么断定公司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据此定罪量刑? 唐慧娟清楚地记得,锦州市中院一审卷宗中有一份2003年4月25日锦州市公安局答复锦州市中院要求补充侦查涉案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经营所得去向等26个主要问题的说明,该说明以“锦州华侨电子技术公司和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账目不能真实反映该两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由,拒绝将公司财务资料向检察机关移送。 据唐慧娟回忆,2004年8月初,唐允案第一次进入二审,辽宁省高院审理唐允上诉案件的主审法官要求锦州市中院提供唐允涉罪的有关财务资料书证,以便进行审计,但对方声称财务资料无法找到。 自2007年年初,唐慧娟开始到锦州市国税局索要公司财务资料,即便按照对方要求出示唐允的授权书,带上律师,甚至做了公证,但对方仅仅以“领导不同意”5个字作答,就将她一年多辛苦奔劳与期待化为泡影。 唐慧娟说:“税务稽查分局没有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交公司财务资料,即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那些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财务资料也一直被藏匿,拒不出示。” 记者得知,唐允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正本作为证明自己无罪的新证据,已提交给立案复查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 逾10亿元公司资产蹊跷易主 唐允出狱后方知,事关公司财产处置出现了一连串不可思议的蹊跷事件: 唐允尚未被依法逮捕,被锦州市公安局扣押的、本属于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蹊跷地盖在一份辽宁华侨集团公司要求股权转让的申请书上,这份申请书上的受益人为锦州商业银行,而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却从不知晓有如此重大的股权转让事项。 本属于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锦州市大碑屯村110亩土地,蹊跷地经锦州市中院“调解”给锦州银行,但锦州市中院档案中查不到相关调解书档案。虽有司法文书注明该院4名承办人员操办过此事,但4人均矢口否认。 与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7部汽车被锦州市国税局拍卖。拍卖所得以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征缴了税款。该局举报中心一位负责人对前去询问的唐慧娟答复说,对锦州华侨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和拍卖公安局扣押的汽车,经他们调查后认为属于该局两名工作人员杨洪武、郑朝晖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本属于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名下位于锦州南山果树农场东王分厂南一村、占地约4亩的院落,蹊跷地被“锦州市反腐倡廉基地”占用,却没有任何人向辽宁华侨集团公司交纳租金或费用。 追索公司资产异常艰难,唐允不得不面对这样的残酷现实: 在唐允看来,历尽艰辛、不懈坚持,只为一个信念,“无论是从相关法律,还是从税务稽查两方面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要件及构罪标准应该很清楚,本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是很清楚的”。 唐允坚信,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一定会对他的申诉作出公正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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