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由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取消先缴税后复议,引进预约裁定制度等都是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大变革,一经公布,好评如潮。税收征管法是税务机关执法的基本依据。这次修改一方面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给其提出了如何顺利适应新制度的艰难课题,可谓影响深远。征求意见稿对税务机关究竟有何影响?华税律师将逐一剖析,供读者参考。 一、取消行政复议纳税前置,法规部门的职能得到强化 取消纳税前置强化了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门槛,无疑将使复议案件数量大增,更加充分地发挥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为充分发挥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效,应当进一步配套完善行政复议法,优化上下级行政权力配置体系。另一方面,取消纳税前置有增强了税务机关在系统内部解决争议的能力。复议程序综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较于人民法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涉及税款的税收争议的复议前置程序,赋予税务机关更多在系统内解决争议的机会。 二、鼓励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与纳税人纠纷 税务执法人员在进行和解、调解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防范执法风险。一方面保证和解、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避免违规和解、调解,构成渎职。具体来说:(1)在法定可以和解、调解的案件范围内进行和解、调解;(2)和解、调解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3)制作书面行政复议和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另一方面,由于税务行政复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纳税人无法再对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何防止税务机关为避免纳税人提起诉讼,迫使纳税人违背自身意志同意和解或调解,仍然需要进一步立法予以明确。 三、扩大了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适用范围,注重与《行政强制法》的衔接 征求意见稿关于税收保全的规定,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有利于保证税务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同时从程序上规范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执行权,进一步要求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时时坚持合法和理性原则。但是,如何认定“有不履行纳税义务可能”?这一规定是否会引致行政权力无限制地扩张,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仍然值得探讨。 四、公安机关配合执法,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效率 公安机关的职权较税务机关有更强的强制性,如使用警械、强行带离现场等,这对于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时,需要注意防止公权力之间的僭越。公安机关进行协助时,仅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尤其在可能侵犯相对人人身安全和自由时更应依法进行。 五、取得纳税人涉税信息更便捷,但要注重涉税信息合法运用及保密 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能力大大增强,有利于增强税收征管能力。但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获取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目的,并且应对其获取的涉税信息进行保密。因此,税务机关应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从技术层面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对信息使用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如设置进入信息系统的权限和密码等,避免涉税信息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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