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3.第3行“利息收入”: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7.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资”:填报纳税人发放贷款及垫资的利息收入。 10.第10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银行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1.第18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收入。 13.第26行“其他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收入。 15.第28行“保险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 17.第30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19.第32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1.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23.第36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25. 第38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27.第40行“盘盈所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二、表内、表间关系 (二)表间关系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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