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问答

来源:武汉国税 作者:武汉国税 人气: 时间:2015-03-14
摘要: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问答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

    问题七: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是否须先办理小微优惠备案后,才能在汇缴申报时享受优惠?
  答: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相关数据后直接申报享受相关优惠。申报要求如下:

  当纳税人在正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后,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使用年度申报系统时软件将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并显示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软件”中打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资料,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问题八:哪些固定资产可以进行加速折旧?申报表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并在年度申报时,据实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特别提醒:由于财税〔2014〕75号文件出台较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调整。

问题九: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什么软件,其申报数据如何报送税务机关?

  答: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申报系统”可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中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下载。

  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电子数据后,凡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年度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未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U盘等介质到办税服务厅将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不能采用上述两种方式的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申报。

  纳税人在5月31日前,从申报系统中打印1份纸质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问题十:年度申报过程中,哪些信息必须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才能够成功申报?如何从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

  答:(一)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时,以下具体信息须与国税机关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保持一致,否则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子数据时将无法被税务部门征管软件接收。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201项“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2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金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的可弥补亏损额累计数;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的,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5.《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5行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要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报相关信息,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征管信息进行核对,如与税务机关征管软件保存的数据不一致时,纳税人应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下载填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信息(数据)辅导核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辅导核对后进行年度申报。

  (二)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取税务机关征管信息:
  1.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从网上申报平台下载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即可阅览本单位在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

  2.纳税人也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下载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进行查阅。下载界面中,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最后6位数字。

  3.无法通过以上两种途径获取XML数据文件的纳税人,还可携带U盘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拷贝XML数据文件,导入单机版“申报系统”进行查阅。

    问题十一: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软件及表证单书如何下载,相关政策如何查询?
  答:2014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进行咨询,或登录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hb-n-tax.gov.cn/),进入“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申报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表证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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