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问答

来源:武汉国税 作者:武汉国税 人气: 时间:2015-03-14
摘要: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问答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问答

    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凡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要求应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重大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年度申报表进行了重大的修订和完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答: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四: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年版)》及附表各1份;
  (二)财务报表1份;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予以确认。各类重组需报送的资料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阅。

  (四)跨武汉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问题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4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1份;

  2.财务报表1份;
   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报送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问题六: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为了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和基本规范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事项有1项,即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税收优惠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报送相关资料,各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有30类,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将即时办结。

  具体优惠项目和报送资料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进行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项目,纳税人需登录《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59.172.24.131:8080/)录入电子资料后,凭系统中打印出的《研究开发项目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和《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表》,在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其他需提交的纸质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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