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2-14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规定》,掌握其工作内容及方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岗位日标责任制,将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采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本法规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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