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2]26号 2002-02-2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1年12月31日前我省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以及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合并各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原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原分立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中央事业单位或中央参股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的;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变更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地方金融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不实行企业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在我省设立的企业,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上述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规定,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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