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购买的电水壶我公司入促销费,地税到我公司稽查发现我公司营销费用中有促销费10000元,要求我公司按20%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请问地税局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答:从您的表述来看,您是直接将赠品计入促销费用的,那么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转移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常见的“买一赠一”的方式下,除了对售出商品按规定征税外,对外赠送的商品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税局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