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外商投资企业想享受此优惠政策时,需向有关部门递交哪些材料?
答:A. 根据《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点“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一)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 (二)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B. 产品出口企业的证书取得 根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一)资格要求: 按照上述办法第二条,申请出口企业认证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2)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人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4)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二)主管部门: 按照上述办法第六条,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 (三)需要提交的文件 按照上述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一年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1)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申请书;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4)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5)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7)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产品出口企业的后续管理 按照上述办法第八条,被确认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每一个日历年度的前4个内向审核机关申请考核。申请考核必须报送下列文件: (1)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2)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4)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考核及后果 按照上述办法第九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审核确认机关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届时企业不申请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缴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C.出口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材料的取得 对于该证明材料是由什么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并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不过结合《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来审核确认“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45号)“在具体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所占企业当年产品产值比例时,可结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当年考核认定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报表中的出口实绩数确定”之规定,外资企业当年考核认定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报表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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