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22号 2015-06-0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完善支持体系,推动改革创新,强化监督管理,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三湘传统慈善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平等友善。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友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按照现代慈善事业理念,充分尊重、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尊严与隐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推动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不断强化慈善政策的激励作用,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规范透明。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加强监管,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在慈善组织培育、资源拓展、政策保障、行业自律等方面,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相协调、与社会救助工作相衔接的新格局。在慈善工作宣传、发动社会捐赠、倡导志愿服务、鼓励慈善活动等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形成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的浓厚氛围,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实现富民强省、促进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建立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和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和救助资源,完善面向困难群体的慈善服务体系。建立慈善事业与医疗救助、低保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制度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创新发展造血型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媒体慈善、微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支持和发展依靠市场机制合法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倡导企业建立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重要职责的社会责任部门。充分利用和挖掘各类慈善资源优势,创新发展造血型慈善组织和服务。鼓励公募组织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建立网络慈善平台开展募捐。 广泛发展各类专业性慈善组织。积极培育和优先发展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医疗、教育、残障康复、文化等方面的机构,兼顾发展大湘西地区具有地方特色的少数民族福利服务、社区发展和环洞庭湖区域环境保护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服务。 切实加强和规范慈善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督促各慈善组织建立健全组织内各项制度,促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发展。 (二)落实慈善政策。 加快慈善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依法落实慈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慈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慈善事业。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稳妥推进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切实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加大慈善公益活动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发展的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方式,为初创期的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并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 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进行公益慈善类金融产品创新,为公益慈善资产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倡导金融机构为慈善捐助提供金融绿色通道,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公益慈善平台。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探索建立面向公益行业的公益保险产品。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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