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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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31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6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6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
各项地方税费申报期 |
社保费申报期 |
法定假期说明 |
1 |
1-18日 |
4-25日 |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
2 |
1-22日 |
4-25日 |
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7天 |
3 |
1-15日 |
4-25日 |
|
4 |
1-18日 |
4-25日 |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
5 |
1-16日 |
4-25日 |
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5月份放假2天不顺延),14-15为公休日 |
6 |
1-20日 |
4-25日 |
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18-19为公休日 |
7 |
1-15日 |
4-25日 |
|
8 |
1-15日 |
4-25日 |
|
9 |
1-18日 |
4-25日 |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18日(周日调休)正常上班 |
10 |
1-24日 |
4-25日 |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 ,22-23日为公休日 |
11 |
1-15日 |
4-25日 |
|
12 |
1-15日 |
4-25日 |
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价格调节基金及工会经费。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另行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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