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受票企业税务检查存在哪些抵扣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3-15
摘要:在加强营改增企业税收监管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在对营改增受票企业H公司实施税收分析时发现,该企业涉嫌接受假发票偷逃税款。通过追查企业资金流、货物流,调查结果验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2015年,根据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指示,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营改增

为此,检查人员向山西国税机关发出了协查函。协查结果显示,山西省阳泉市某煤矿公司、晋城市某煤矿公司两企业的发票存根联,与H商贸公司所提供的发票票面信息不相符,除税号、发票代码及号码一致外,汉字打印区的收货方、销货方、货物名称、地址和印章等信息均不一致。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前往山西晋城和阳泉进行外调核查,两家企业均否认与H商贸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也从来未向其开具过任何发票。至此,检查人员确认,H商贸公司取得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假票。 

资金流的核查也再次印证了发票核查结果。在对企业付款情况进行核查时,检查人员发现付款凭证后所附的单据为承兑汇票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并无H商贸公司的收付背书转让信息。银行所提供的H商贸公司基本账户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信息中,也并无支付给山西两家企业记录。

经过多方调查核实,检查人员认定,H商贸公司从事外销煤炭业务时,的确采取过铁路运输方式运送货物,并从铁路货运企业开具了发票。但其部分销售业务“有货无票”,因此采取接受虚假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偷逃税款,涉及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33万元,税额90万元。另外,通过检查还发现该商贸公司在2014年9月销售煤时使用13%的税率计税,少申报销项税额2.01万元,合计少缴增值税约93万元。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嘉峪关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H商贸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约93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93万元的处罚决定。

共享征管信息,强化发票监管

该案查处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值得税务机关思考。

1.征管信息共享不足易造成发票监管缺位。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由于属地管理原则,某地税务机关只能查询到该地区纳税户信息,这限制了税务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降低了企业发票监管效率。例如,甘肃国税机关之前在查办某一空壳企业涉税违法案件时,该企业某年度抵扣的372份发票来自全国7个省、市、自治区11个区县,而这些发票信息核对,依靠征管信息系统根本无法完成,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增加了许多额外工作量。因此,税务机关应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全国征管信息查询平台,以降低发票监管成本。

2.银行承兑汇票是目前企业大额收款和付款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汇票背书支付具有流转环节多,账证凭证中仅附汇票及背书复印件等特点,违法分子容易通过伪造背书签章及一票多用等形式从事不法活动。

目前,我国只有《票据法》对汇票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仅仅对发生纠纷时追索权进行了明确,无其他罚则。汇票背书转让的普遍性和不规范性并存的情形,给虚开发票人员在资金流上造假提供了空间,因此我国急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承兑汇票的使用范围、凭证入账的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

3.银行卡、网银、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的发展,在方便企业资金支付的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稽查案件时查实企业资金流增加了困难。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明确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配合提供涉案企业和人员资金往来证据的义务,并明确涉税电子证据取得及应用的法律效力。

点评

加强营改增 受票方企业监管

点评人:甘肃省国税局 稽查局局长 彭正国

回顾本案的检查过程和违法企业的违法手段,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目前税务机关软件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汉字信息难以比对,一些违法分子和违法企业因此无视税收法律,肆意通过克隆、套打增值税发票等方式,用假票抵扣偷逃税款,使国家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税务机关应尽快采取相关措施,对发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软件予以完善。

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稽查人员运用“大数据”技术,充分提取、筛查涉案企业的经营数据,以企业货运发票异常增加为切入点,彻查企业经销业务,逆查企业煤炭贸易资金流和货运流,环环紧扣,层层推进,最终查实涉案企业利用承兑汇票管理漏洞,虚构付款信息,从第三方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多抵税款的违法事实。

本案的查办结果表明,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管理时,除强化营改增企业税收监管外,还应同时加大营改增企业受票方发票核查力度,以防微杜渐,遏制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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