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部分纳税申报期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4-2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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