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政策延期]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3-2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本法规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2.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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