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经费”是指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它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确定原则是:
1、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和1.5%计算扣除。 2、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工资总额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如:某市汽车制造企业2005在册职工850人(含医务室人员20人);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1250万元,由福利费支付的医务室人员工资20万元,均按规定比例计提了三项经费,取得工会组织专用收据。则工资及三项经费纳税调整: 计税工资=(850-20)×0.08×12=796.8(万元); 实发工资超标准=1250-796.8=453.2(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796.8×(14%+1.5%)=123.504(万元); 两项经费超标准=(1250+20)×(14%+1.5%)-123.504=73.35(万元); 工会经费复合扣除标准,不用调整; 所以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所得额=453.2+73.35=526.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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