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增值税会计处理要注意: 1、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简易计税方式,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此二级科目专用于核算一般计税方式; 2、 2016年财务部的《营入增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目前后续无影。所以,其所规定增加的一些会计科目,还不算强制性要求。但是,可以将其看成一种半官方的建议,企业想增加也可按其建议增加。
接下来,通过几个特殊业务的例子,来讲解一般增值税会计分录。所列案例,未限定行业的,则不含建筑业和租赁业。 今天讲以下六点:
1、 未提供服务,未收到款,提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本来合同约定次月收款并提供服务,但为了对方早日启动付款审批流程,从而提前开出发票。合同金额10,000元,税金600元。 有人问,这算不算虚开发票?如果发票内容与业务实际不符,就算虚开。所以,如果有真实业务作依托,只是提前开出发票,就不算虚开。 有人问,提前开票算不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及营改增政策规定“先开发的,开票时纳税”,结合二者可知,开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纳税义务提前又印证了开票提前,所以是符合规定的。 此时,没有收款,也不该收款,也未提供服务。交易的实质仅仅是对方可能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金。 借 应收账款 6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600 申报表上的收入为开票金额10,000元,其根据是增值税政策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付款方如果即时认证了发票,则可计入进项税金。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600 贷 应付账款 600 对方如果没有认证该发票,说明除了一张凭证之外,双方没有经济业务发生,故会计可以不做处理。 次月实际提供服务并收款。 借 银行存款 10,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收账款 600 付款方作同样的处理。 借 管理费用 10,000 借 应付账款 600 贷 银行存款 10,600 2、 预收款10,600元,未开发票,未提供服务。 此时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是预收预付行为,为方便与对方对方对账,应将未来可能确认的销项税金,挂在“待转销项税额”之上。 收款方: 借 银行存款 10,600 贷 预收账款 10,000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0 这个“待转销项税额”是《征求意见稿》中建议新设的科目,它核算“已确认收入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项目。此案例,既未确认收入与无增值税纳税义务。 以前没有“待转销项税额”时,这600元未来的销项税金,我的建议是挂在“其它应付款”之上。 付款方,依葫芦画瓢,未来的进项税金挂在“待认证进项税额”之上。 借 预付账款 10,000 借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贷 银行存款 下个月,服务提供,发票开具: 收款方确认收入: 借 预收账款 1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600 付款方认证发票,并确认相关费用 借 管理费用 10,000 贷 预付账款 10,0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600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3、 建筑行业的预收款 建筑企业收到预付的工程款1,110万元,按增值税政策应该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开发票,但却不能确认工程收入。 建筑业务要注意,其收入确认与收款无关,只与工程进度有关,的以,建筑业的收入确认与增值税关系较弱。 借 银行存款 1,100万 贷 预收账款 1,000万 贷 应交税费-应将增值税(销项) 此时,建设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处理,认证发票后,可抵扣进项。 借 预付工程款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10万 贷 银行存款 1,110万 4、 服务已提供完毕,但合同约定延后付款,实际也未付款,未开发票。 此时,收款方应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但按增值税政策规定,不确认销项税金。为保证与对方往来对账精确,应挂在“待转销项税额”之上。 借 应收账款 10,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0 付款方的会计处理思路相同,挂“待认证进项税额”,以便于对账: 借 管理费用 10,000 借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贷 应付账款 10,600 下个月,按合同约定应该收款,但客户未付,并不影响纳税义务和开票义务的产生。所以,要对税金进行处理,应收款、应付款继续挂账。 收款方而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销项: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600 付款认证发票后,摆在进项之中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600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有人认为,收款方没有收到服务款,还白白开出发票,这不是有病吗? 的确,实务中,收款方往往拿发票作为一个法码去制约付款方,你不付款,我就不开票,哪怕我确认了销项,也不开票。这是非常常见的,也是我们今天经营中非常无奈的地方,但这却并不是正确的。 付款义务是合同约定的,对方不付款对方违约;开发票是法规规定的,不开票你违法。 另一个应该引进双方注意的问题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如果延迟开具则违反了开票规定,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未来税务如果不允许客户抵扣,是有充分理由的。当然,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稽查查出来不容易,但并不代表就没有风险,万一税务真是要不查出问题不收兵,客户的风险就大了。 一个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向客户讲清利害关系,让客户也学习增值税规则,明白风险点后,客户可能会这样说:“付全款钱确实不够,先把销项付给你,你开发票,怎么样?” 如果这样的话,除按以上分录外,大家再对支付的销项税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借 银行存款 600 贷 应收账款 600 客户方的分录是一个道理,就略了。 5、接上例,看看此时在建筑行业的处理。 实际上,当开发商准备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时,双方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以规避未来税务检查人员钉是钉卯是卯的发票风险。 同理,建筑商对于被自己拖欠的分包方、供应商,也可以这样先付税款拿发票。大家相互欠钱都是可以的,但政府的钱,还是先了掉的好。 比如,按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建筑商本月应收含税进度款1,110万元,开发商房子不好卖资金困难,同意先支付110万元进项税金,欠款暂欠。建筑商开出含税额为1,110万元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银行存款 11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10万 借 应收账款 1,000万 贷 工程结算 1,000万 开发商方面,此时处理也很简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10万 贷 银行存款 110万 借 开发成本 1,000万 贷 应付账款 1,000万 注意,就算甲方一分钱不付,就算自己不开发票,只要建筑合付款时间的约定不变,那么,建筑方都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计提销项税金。 借 应收账款 1,110万 贷 工程结算 1,00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10万
6、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怕税负太低,不认证,如何处理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没有谁的进项,直接挂在“待认证进项税金”之上。 如: 借 管理费用 10,000 借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 贷 应付账款 1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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