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7社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2号),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50元。 二、参保登记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17年4月4日至5月31日。 日常参保登记时间:每月4日至月底最后一日。 三、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为2017年6月4日至25日。 四、在学校参保的在校学生缴费方式 自2017社保年度起,在校学生的缴费方式,除原有的学校代缴模式外,将新增“个人自缴”方式供学校选择。相关事宜我局已和市教育局联合发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7]27号)(文件附后),通知给有关学校。 缴费方式为“个人自缴”的在校学生仍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参保后,地税系统将自动分配一卡通缴费用户号(参保个人无需申请)。学校将缴费一卡通用户号通知给学生或家长,由参保学生或其家长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扣款手续。在保学生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补参保学生应于参保当月底前完成缴费一卡通委托。 一卡通委托可采用以下办理方式:(1)参保学生或家长持银行卡和一卡通用户号到厦门任一商业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2)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地税”,通过“查询缴费—银联一卡通委托”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3)关注微信公众号“银联厦门U生活”,通过“我的U生活—缴费与委托—委托代缴—地税社保”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 特别提醒:为避免缴费一卡通委托串号,参保学生或家长办理委托前,请先通过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的“社保缴费查询”,或是厦门地税网站“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功能,查看和核对缴费一卡通用户号。 2017年4月4日前,我局将把所有在校参保学生的城乡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由原来的“代缴”模式统一转化为“自缴”模式并自动分配一卡通缴费用户号,由学校将缴费一卡通用户号通知给学生或家长,由参保学生或其家长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扣款手续。要保留“代缴”模式的学校,请于2017年5月30日前,通过地税网站将“缴费方式”变更为“本单位参保”(即“代缴”模式在地税系统中的选项)。 五、健康账户资金可用于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事宜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2号),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17年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操作事宜请留意查看医保相关部门通知。 六、注意事项 (一)补参保: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的参保人(含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可以补办参保手续。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补办参保及缴费,其他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补办参保及缴费手续。在新社保年度起其他时间参保的,从实际缴款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参保人补参保的仍需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款。 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社保年度起(7月1日)正常使用,请参保人在每年3-5月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于6月完成缴费。 (二)补缴费:已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和采用“个人自缴”缴费方式的在校参保学生,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款的,可登录厦门地税官网 (www.xm-l-tax.gov.cn),进入“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栏目,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也可手机关注“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社保缴费及查询”,用银联缴费功能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或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学校代缴”缴费方式的需要补缴的在校参保学生,仍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 (三)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地税部门已停止其2017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要以其他身份继续参保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为确保离校毕业生到新校的参保接续,也避免误收多收社保费,各学校应及时对已离校毕业生做好停保手续。 (五)参保人员需办理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17年5月25日前向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 (六)查询:参保居民、学生或家长可通过厦门地税微信、微博的“社保缴费及查询”功能,或厦门地税网站的“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功能,查询个人的参保、一卡通委托及缴费情况。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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