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鄱阳县某担保企业着手2007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该企业专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该企业纳入了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业务收入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2007年该公司共实现担保收入50万元,各类成本、费用10万元,因某企业无力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而发生代偿损失2万元,已计提担保赔偿准备12万元,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30万元,年末尚有30万元担保责任余额。企业会计小王计算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10-12-30-2=-4(万元)。有4万元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
该公司申报表很快被税收管理员老黄退回来。老黄解释,对照《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担保赔偿准备只能计提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即30×1%=3(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只能计提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即50×50%=25(万元);代偿损失要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才可以税前扣除。由于该公司代偿损失2万元少于可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3万元,因而只能在担保赔偿准备中冲减,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50-10-3-25=12(万元)。2007年度发生的业务应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税率33%,应纳所得税12×33%=3.96(万元)。小王看过文件,很快重新进行了正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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