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财务通则》的几点思考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蒋占华 人气: 时间:2016-04-21
摘要:《企业财务通则》的修订应及早开展,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导、企业和理论界共同参与组成《通则》修订工作组,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开展修订工作。同时,应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新需求,以价值管理为导向,以引导、服务企业财务管理为目标,构建企业财务管理的新框架、新内容。

  《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于1992年颁布实施,2006年修订。作为央企集团的总会计师,笔者深深感受到《通则》对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近1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新阶段,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管理本身也日益成熟化和多元化,在此背景下,《通则》又走到了更新升华的新拐点,修订完善迫在眉睫。

  一、现行《通则》的主要特点

  1.由政府主导制定,企业遵照执行。《通则》由财政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以财政部令的方式发布。《通则》第四、第五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这些都体现了《通则》由政府主导、企业执行的特点。

  2.属于强制性行政法规,但适用范围有限。《通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也就是说,大量的民营企业和非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都无需执行《通则》,限制了《通则》作用的发挥。

  3.财务管理规定具体,但过细影响操作。《通则》大量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如财政部的职责、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各类财政资金的处理、利润分配顺序等,但有些列举过细。比如《通则》第四十六条列举的“企业不得承担的个人支出”,个人支出本身就不应该由企业负担,因此无需再列举。过于具体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操作,列举不完整又容易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增加了企业执行《通则》的难度。

  4.边界有待界定。《通则》在内容上涉及财务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多学科,与基于公司理财的财务管理有较大差异,有必要明确界定《通则》所称的财务管理、财务行为的内涵。

  二、修订《通则》应当遵循的原则

  1.基于广义的财务管理。从企业实务的角度考虑,财务管理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务管理以资金运动为主要管理内容,重点考虑资金的供求,平衡资本成本和财务风险,其内涵与学科上的财务管理相同,相当于西方国家的Corporate Finance;广义的财务管理是企业围绕财务职能工作开展的管理活动,突破了财务部门工作范围,企业内部与财务有关的管理活动都属于广义财务管理的范畴。《通则》的目的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是站在广义的财务管理角度来完善企业管理,因此有必要在《通则》中明确财务管理的内涵,避免由于视角差异导致不必要的争议。

  2.基于企业价值提升。财务管理的突出特点是价值管理,一方面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财务关系进行综合性管理,另一方面其最终目标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通则》需要对提升企业价值有关的工具、方法进行整合,为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价值提供指导。从企业实务看,财务工作涉及面广,经常需要整合运用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公司理财、企业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理论知识,部门间、岗位间也存在大量的业务交叉和流程衔接。如《通则》能从广义财务管理的视角整合各种应用,将对指导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产生重要作用。

  3.基于政府服务转型。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也在不断转变。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由“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应由直接管理发展为间接管理。另一方面,财务管理是企业对财务活动进行的组织、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监督等一系列管理工作,是企业的内部管理活动,理应由企业自行决定。它不同于财务信息披露的外部性、标准化,在满足财务管理原则的前提下,财务管理应具有灵活性和个性化。因此财政部门“保姆式”的制度规定已无必要,“引导式”的制度规范更可在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的同时激发企业管理创新的活力。《通则》中“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财政职能应转变为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引导和规范,化财政主导为财政引导。

  三、具体修订建议

  1.《通则》的适用范围应扩大。《通则》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的范围规定已无必要,应予以扩展。基于本文前述财务管理的政府职能定位由财政主导变为财政引导,出台政策引导企业规范财务管理,于各类市场主体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建议范围扩展至所有非金融企业。

  2.《通则》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及时更新。《通则》应反映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订,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通则》相关条款需同时更新。在其他与财务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规章发布或修订后,《通则》对应内容也应保持更新,如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发布后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影响,以及即将发布的《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影响。

  3.丰富资本运作有关内容。《通则》应反映企业资本运作的需求,对资本运作的财务管理进行充实和丰富。当前,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柜台市场组成的多层次股权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债券市场、期货与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参与度越来越高,资本市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而且随着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不断发展,国际投资并购规模也不断扩大。现有《通则》在“资金筹集”和“重组清算”中对资本运作有所涉及,但是前瞻性、指导性有限。

  4.《通则》应反映企业境外经营的财务管理需求。2014年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8826.4亿美元,当年流量1231亿美元(是2002年的45.6倍),2002~2014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7.5%,投资遍布全球近八成的国家和地区。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一带一路”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活动的全球化属性将越来越显著,《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引导和规范不可避免地要体现国际化财务管理的特点和管控要点。

  5.《通则》应突出“新常态”的管理需求。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经济增速整体减慢,转型升级成为主线。部分行业经营困难、产能过剩、资金紧张,确保“资金链不断裂”已成为首要问题。在这个背景下,财务管理应凸显资金安全,《通则》应对现金流管理予以侧重。

  6.《通则》应考虑基于“互联网+”新业态的财务管理特点。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公司及涉及第三方支付的财务管理新特征。以第三方支付为例,近几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不断增长,2014年度达到8万亿元,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更多的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这其中涉及的财务管理特点应予以考虑。

  7.《通则》应兼顾小微企业财务管理需求。《公司法》取消了对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以及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众创新的发展催生了大量小微企业。一旦《通则》适用范围放开,就需要兼顾到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需求。

  8.取消《通则》中有关政府对企业财务监督与行政处罚的规定。修订后的《通则》不应再作为强制性的行政法规,而是作为政府服务企业的重要方式,引导企业按照《通则》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应充分认识《通则》的重要意义,主动应用《通则》完善自身财务管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应调整为引导与配合的关系,政府对企业应用《通则》的情况不再实施专门的监督,也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企业有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通则》的修订应及早开展,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导、企业和理论界共同参与组成《通则》修订工作组,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开展修订工作。同时,应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新需求,以价值管理为导向,以引导、服务企业财务管理为目标,构建企业财务管理的新框架、新内容。修订后的《通则》应与《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有机结合,共同助力我国企业发展、助推经济增长。

  (原载《财务与会计》2016年第9期)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蒋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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