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2018-11-3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中第四条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纳税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限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省局召开了民营企业需求座谈会,会上部分纳税人反映的新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后,需转出期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多、分期转出时限短、企业流动资金压力大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省局决定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予以延长。 二、公告内容 结合企业实际,公告将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时限由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前。 三、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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