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3]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04
摘要:根据税务总局2013年税收宣传工作安排,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现将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报送优秀作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3]107号      2013-07-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务总局2013年税收宣传工作安排,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现将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报送优秀作品。

  税屋附件:

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方案

  一、活动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主办。

  二、征集对象

  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局为参赛单元,组织进行创作并在省级局网站上进行展示、初评,初选后向主办方选送微博作品20条、微信(含博客)作品10条和微电影若干(微电影报送不设数量限制,各单位自愿参加,既可以是围绕本次活动主题专门制作的新作品,也可报送过去创作的高质量作品)。

  主办单位人员及其家属不参加活动。

  三、作品类别

  征集作品类别分为微博、微信(博客)和微电影三种形式,其中博客作品与微信为同一类作品。

  微博作品指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搜狐微博上发表的作品;微信作品指作者加入活动站点微信群中(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微信号)发表的作品,博客作品指在国内博客平台上发表过的作品;微电影作品时长在10分钟以内,要求有独立完整的内容,格式为常用的播放格式。

  四、作品内容

  作品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主题,以“税制改革(如:营改增、房产税、地方税体系建设等)”、“税务系统先进典型人物(如我身边的好税官)”、“税收工作经验(如:征管改革、税收专业化与信息化、惩防体系建设等)”、“税收知识普及(如:税收的职能作用、发票知识、与百姓相关的个税、车船税等相关税法知识)”及相关税收工作为内容开展创作。

  作品要求内容健康,宣传形象正面。参赛单位应对作品中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审核并出具说明函,以确保参赛作品的内容具有正确的导向。

  五、活动步骤

  (一)作品征集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各地组织进行作品创作并在各省级局网站上进行展示、投票及评论。

  (二)作品展示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将作品集中上传至中国税网2013年全国“公益微税收”宣传推广活动站点进行展示。

  (三)作品评审阶段:12月1日开始。对入围作品进行集体评选,确定获奖作品。获奖作品报总局批准后,在总局网站、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网公布。

  六、奖项设置

  (一)微博类:一等奖3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3000元。

  二等奖6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2000元。

  三等奖10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

  优秀奖20名,颁发获奖证书。

  (二)微信(博客)类:一等奖3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3000元。

  二等奖6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2000元。

  三等奖10名,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1000元。

  优秀奖20名,颁发获奖证书。

  (三)微电影类:视作品报送数量和质量,按比例设置奖项数量。

  (四)组织奖:8名,颁发获奖证书。

  七、活动联系方式:

  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

  杨德才010—63417326

  中国税务报社

  王杰010—8312893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07月0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