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附送: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9-02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 各区(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调整幅度范围确定。 二、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核定调整如下: 对一辆出租车只有一个驾驶员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运营取得的收入,按每车每月10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车两证(及多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运营收入,按每车每月15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如下: 从事建筑业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1.35%;从事货运业和装卸搬运业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1.5%;从事服务业—咨询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8%。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关于下发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8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一车两证”出租车驾驶员运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14号)全文废止;《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12号)的附件中《青岛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68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第5目、第(三)项、第(四)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背景 在征求了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走访了部分出租车公司,并调查了部分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情况下,根据取得的资料信息,综合考虑了每辆出租车平均运营里程等各种因素后,测算得出出租车驾驶员的净收入与减除费用标准已基本相同,因而,有必要修订目前的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度。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停止执行《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 三、执行时间如何掌握 对我市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起,不予定额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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