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02]21号 2002-03-22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要求,结台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客观上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利于经济结构诃整,影响了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易引起混库、争挖税源等问题的发生,扰乱了财经秩序。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加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全省经济发展。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规范政府与企业、省与市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组、改制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我省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1.保证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证各级既得利益,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 2力求统一规范。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各级共享,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便于税收征管。 3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持现有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机制,保证各级财力的稳定增长,逐步加大转移支付规模,促进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各市净上划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省财政以2001年为基期予以基数返还。 (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1.分享范围。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山东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包括邹城电厂、枣庄十里泉电厂和莱城电厂)、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包括泰安石横电厂、聊城电厂和菏泽电厂)、华能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包括德州电厂、济宁发电厂、威海发电厂和日照发电有限公司)、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包括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东青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含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除上述特殊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省与市共享收入,其中个人所得税,省级暂不参与分享。 2.分享比例。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市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分享32%。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市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分享40%。特殊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散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成员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35%、市分享1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8%、市分享12%。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分享比例和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3.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匿和此例计算确定。各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各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大于各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4.跨地区经营、集中或统一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按企业资产、经营收入、职工人数等相关因素在有关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1.分享范围和比例。除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包括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东青公路有限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外,其他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分享。分市比例,省级为20%,市为80%。 2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各市分享的营业税收入,如果小于各市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宙省财政作为基数予以返还;如果大于各市实际营业税收入,整额部分由各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改革后地方营业税的征管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与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改革方 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省级的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有关市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的基数上解。 (四)关于驻青岛市的省属企业所得税分享问题。2002年1月1日起,驻青岛市的省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地方应分享收入,作为青岛市收入。省与青岛市的划转基数以2001年为基期确定。 (五)各市人民政府要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做法,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县、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过渡。 (六)因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企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时,影响省、市间利益的,由省财政相应调整确定省与市间所得税和营业税分享范围。 五、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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