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部分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8-16 税屋提示——依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关于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的规定停止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调整为:普通住房2%,土地(委托国土局代征)5%,其他类型房产3%。 二、[部分废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0年8月19日(征收期)起调整为: 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核定征收率执行: (一)房地产企业于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报齐资料且主管地税机关已受理; (二)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不动产于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签订合同并已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土地于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已取得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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