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业务的稽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的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的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业务稽查的核心在于检查该业务是否按相关规定支取或收付利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调整。由于资金融通业务主要涉及“短期投资”、“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投资收益”、“长期借款”、“财务费用”、“预提费用”等明细科目,审查时应结合以上账户在明确有无企业与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业务的前提下,检查投资业务的资金来源、用途、种类、利息支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借款业务的利率是否合理,其中尤其应注意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