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关联企业间转让财产主要涉及“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实地稽查时,应在确定关联企业的前提下仔细审查该明细科目,以查明是否存在其向关联企业转让财产或受让财产的情况,同时参照评估确认合同、协议等,确认是否存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收取或支付使用费的问题。 关联企业间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权转移则涉及“无形资产”等科目,同样稽查时应重点检查转让或受让方式,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合同、协议等的执行情况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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