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6]619号 2006-11-24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昌州国税发〔2006〕158号)收悉。经调查了解,兰炭加工是将原煤放入练炉燃烧焦化,除去杂质和硫化物,并分割成一定大小的形状。其加工过程为焦化过程,不属于《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所称的洗煤、选煤。因此兰炭应按17%计征增值税。此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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