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和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97号 1998-10-22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支持住房分配制度等方面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住房补贴征免税问题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并以专户储存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或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人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通讯补贴征免税问题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给个人的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取得工资收入、补偿收入、免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视同离退休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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