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企业购入金融债券到期兑取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1999]149号 1999-5-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金融企业购入金融债券到期收取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曲国税发字[1999]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金融企业购买金融债券和国库券,待期满后兑取本金和利息,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金融企业兑取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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