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救灾捐赠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第157号 1998-08-31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由于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了特大水灾,目前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慷慨解囊,向灾区捐赠财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对企业和个人向灾区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的支出,在计征所得税时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企业的救灾捐赠,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只能从税后利润、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和福利费中列支。 二、个人取得的所得,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不得因为企业或个人救灾捐赠,再额外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影响所得税收入。 特此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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