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1998]333号 1998-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学习、贯彻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为基础,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按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编制的。企业应通过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对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等现金流量信息进行较全面的反映和预测,以补充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企业财务信息揭示的不足,从而促进企业改变不合理的资金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报表,请各企业在一九九八年年末编制年报时编报现金流量表,同时,不再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本市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均须按本通知执行。 四、有关培训工作,另行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8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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