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发[1998]350号 1998-11-13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汇算清缴的布置及落实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省局相关的工作安排,精心组织、及时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全面推行汇缴改革,突出重点,落实各项政策和工作措施。要紧紧抓住税法宣传和辅导、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税收稽查几个主要环节,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汇缴的能力,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切实认真地做好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严格稽查、严肃处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期延长到1999年3月底以前。纳税人自行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对重点行业、税源大户、亏损大户进行严格稽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搞好汇算清缴报表的统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地市州地税局要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汇缴总结、报表、软件及各种附列资料报送省局,具体报送要求和考评办法按川地税函发[1995]305号文执行。 各地在汇算清缴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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