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2]61号 2002-09-09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减免长沙中联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税相关问题的请示》(长地税[2002]14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系原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转制而组建的科技型股份制企业,1999年11月与省国土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所属土地中5644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主要用于经营开发研制、销售工程机械及其它机械设备。根据财税字[1999] 273号文件“中央直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同意该企业转制获得的56444.8平方米土地暂自2000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1日止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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