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8]219号 1998-09-03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场面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金核实、财务处理工作应在9月30日结束。在此之前,各级地税部分按照清产核资原定分工和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工作结果,认真组织实施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工作,并根据资金核实的程序、方法和有关政策,合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清产核资企业报送宾《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批、汇总,同时,各地应对本地区的清产核资金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与经过逐级汇总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一并上报省局。 二、为了简化工作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清产办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资金核实批复时,可直接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批复意见,逐户下达给企业执行,不再另行审批文件。 三、此次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全同清产办等有关部门对各市、地、县清产核工作进行考评,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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