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地税发[2006]266号 2006-09-0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实际,原下发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4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党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后勤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16号)可继续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