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4]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19
摘要:凡属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不是全区统一格式发票,还是套印纳税人名称发票或业户自行设计格式的发票,一律报区地税局批准印制,并由地、市地税局与印制发票企业办理结算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1994]39号     1994-12-19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保证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地税局发票供应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现根据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税发[1994]40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就我区地税局普通发票供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均由市、县地税局或其授权单位负责供应。具体的办法,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区地税局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制定实施。

  二、凡需使用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用票户,均应依照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市、县地税局或其授权单位申请购用。对按规定应购用而不购用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用票户,由地方税务机关作为违反发票领购、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凡属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不是全区统一格式发票,还是套印纳税人名称发票或业户自行设计格式的发票,一律报区地税局批准印制,并由地、市地税局与印制发票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地、市地税局设普通发票总库房,各县(市)地税局需要时,到地、市地税局购领,然后再按规定发售给用票户。

  四、在农村税务所没有实行机构分设之前,其管辖区内用票户的普通发票供应办法,暂由各地、市地税局按以上原则和发票管理规定自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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