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1994]39号 1994-12-1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为了保证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地税局发票供应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现根据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税发[1994]40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就我区地税局普通发票供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均由市、县地税局或其授权单位负责供应。具体的办法,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区地税局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制定实施。 二、凡需使用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用票户,均应依照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市、县地税局或其授权单位申请购用。对按规定应购用而不购用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用票户,由地方税务机关作为违反发票领购、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凡属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不是全区统一格式发票,还是套印纳税人名称发票或业户自行设计格式的发票,一律报区地税局批准印制,并由地、市地税局与印制发票企业办理结算手续。地、市地税局设普通发票总库房,各县(市)地税局需要时,到地、市地税局购领,然后再按规定发售给用票户。 四、在农村税务所没有实行机构分设之前,其管辖区内用票户的普通发票供应办法,暂由各地、市地税局按以上原则和发票管理规定自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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