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110号 1998-04-0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的实际减税情况,各地应按年统计,并于次年1月31日以前书面报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