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美容美发行业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338号 1996-12-3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个人所得税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19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不论业户属何种经济性质,均应按税法规定对本业户聘请的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对业户聘请的美容美发员工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业户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一)凡税务机关对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则对其所聘请的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也实行查帐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凡税务机关对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采用查帐征收以外的其他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对其聘请的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业户的经营地点、规模、项目、支付个人所得等实际情况,按月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定员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美容美发师傅每人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额不得低于50元。 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征收,业户均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解缴税款。 四、对业户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限期追缴;追缴不回的,由业户在限期届满时负责补缴应扣未扣或少扣的税款。 五、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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