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木瓜、圣女果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1]304号 2001-9-20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木瓜”暂按农业特产税中的果用瓜税目依8%税率向生产者征税。 二、“圣女果”暂按农业特产税中的瓜菜税目依5%税率向收购者征税。 请从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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