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全文失效] 财社[2004]96号 2004-10-2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第二次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56号)精神, 现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风险基金的筹集 风险基金由试点县(市)按3%左右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试点县(市),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左右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具体比例和数量,由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本着既要避免基层合作医疗基金沉淀过多,又要保证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并结合本地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风险基金每年提取比例和总规模可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和风险基金运行状况适时进行适当调整。风险基金按规定动用后,应及时补充,以保持应有的规模。 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的具体方式,由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研究确定。 二、关于风险基金的管理 为了保证风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统筹地区风险基金原则上实行上交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的办法。试点县(市)上交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按试点县(市)分别进行管理。风险基金必须全部存人财政部门在信誉好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改变用途,也不得在试点县(市)之间调剂使用。 三、关于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保持收支平衡,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 合作医疗基金正常超支主要通过适时调整报销方案、加强医疗费支出控制管理等措施解决,一般不得动用风险基金。 因上述情况需动用风险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动用程序由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四、关于风险基金的申请使用 符合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由试点县(市)按规定提出动用风险基金的申请;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在收到试点县(市)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拨付。 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地实际情况等,研究制定具体的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财政部 卫生部 2004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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