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条款废止] 重国税函[1997]243号 1997-11-17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条款废止]各地应根据国税函[1997]5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及其他通讯器材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未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要按总局文件规定及时纠正,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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