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解决农村低保户危房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发[2007]47号 2007-5-1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农村低保户住房难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解决农村低保户居住的危房工程,现将解决农村低保户危房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房对象和标准 需政府帮助建房的对象,必须是住房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无法继续居住、且本人基本无自建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建房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合理确定。 需政府帮建住房的标准,2人以下(含2人)住户,建房不低于二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3人以上(含3人)户不少于3间,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房屋为砖混结构。 二、建房的税收优惠 (一)用地税收优惠。对农村低保户建房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建房施工税收优惠。对各级组织招标为农村低保户建房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个体工商户,为农村低保户建房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农村以建筑成本价卖给农村低保户住房取得的收入,比照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减免税管理 对纳入税收管理的施工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和个人,从事农村低保户危房施工取得的收入,其税收减免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农村低保户建房施工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减免。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税款不退,未征税款不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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