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汕头市发票名称及发票监制章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3]258号 2003-04-2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市《关于统一汕头市发票名称及发票监制章的请示》(汕地税发[2003]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从2003年5月1日起,统一印制“广东省汕头市XX发票”字头发票,套印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在新市区范围内使用。为减少浪费,已印制的套印原潮阳、澄海两市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延用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原潮阳、澄海两市局的发票监制章,由你局负责统一收缴销毁,报省局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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