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8]5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58号          2008-01-0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表的使用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使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预缴申报表”),原2006版预缴申报表停止使用。新预缴申报表由各市征管部门统一印制,印制规格为A4型;新预缴申报表的领购、发放、保管等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8年全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一律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有关预缴申报的征收管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软件的修订完善

  (一)综合征管软件。启用新预缴申报表,总局将开发配套软件,统一完成对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快升级。各地应密切注意信息中心软件升级通知,及时完成升级工作,确保一季度预缴申报顺利实施。

  (二)信息采集系统。推行新预缴申报,需及时修订完善现行的税务信息采集系统。马鞍山市局已开发的税务信息采集系统由马鞍山市局负责修订,省局负责统一发布;芜湖市局使用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由芜湖市局负责完善并在辖区内使用。修订完善信息采集系统中,如遇难以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信息采集系统修订完善工作必须在一季度前完成。有关修订完善采集系统的业务需求,省局将另文下发。

  三、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推行新预缴申报表是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以及主管国税机关全面、准确掌握纳税申报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新预缴申报表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及时培训。要通过开展多层次的、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帮助基层国税干部准确了解新预缴申报表的项目内容、具体含义、填报要求,切实提高业务操作能力。要结合年度汇缴和税法宣传月等活动,深入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切实提高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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